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688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張家瑋
相 對 人 何怡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查相對人張家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杉林區,相對人何怡汝住所則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臺灣橋頭、臺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