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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相 對 人 吳權哲
相 對 人 通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啓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營業所在地均在高雄市仁武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謄本、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南投縣,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函附卷可憑,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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