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司簡調,1324,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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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324號
聲 請 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相 對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與聲請人定有勞務契約,兩造同意以勞務契約所列相對人公司主辦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查該契約之主辦單位、履約地點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設於「高雄市楠梓區」,應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勞務契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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