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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01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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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新臺幣) │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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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9,846元 │自108 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週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 │
├──┼────────┼────────────────┤
│ 2 │15,289元 │自108 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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