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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39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瑞宗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葉凱禎律師即施昀宜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答辯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24日下午2 時5 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並請原告於7 日內對被告之民事答辯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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