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小,1510,2020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510號
原 告 成功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王淑慧
訴訟代理人 衛廣如

謝逸人

被 告 許貴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一造辯論終結後始遲到入庭,並具狀提出其遲到入庭之原因,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15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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