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救,36,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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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卓美利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相 對 人 林亨泰
危濟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高雄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高雄分會審核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附卷可稽,此外復無其他事證足認聲請人所提訴訟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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