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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0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邱麗萍
相 對 人 邱煥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並回復原狀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下稱同法)第1條第1項本文、第1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段000 地號及其上3279建號之不動產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09 年2 月11日所為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並塗銷登記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惟系爭不動產坐落於高雄市楠梓區,且相對人等亦均居住於楠梓區,均非屬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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