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司補,46,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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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慶忠

相 對 人 鄭婉玲


上列當事人間協商遺囑事宜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第25條亦有明定。

又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相對人如何執行遺囑執行人事務聲請調解,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0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

又被繼承人黃福祥生前最後住所地為高雄市鳳山區,有被繼承人黃福祥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及第127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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