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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0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翠鑾即鼎鋐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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