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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06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林立偉
被 告 萬燕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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