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小,1361,2020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36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許政堃
劉兆奇
被 告 陳柏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曹德英
計算書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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