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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510號
原 告 成功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王淑慧
訴訟代理人 衛廣如
謝逸人
被 告 許貴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一造辯論終結後始遲到入庭,並具狀提出其遲到入庭之原因,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15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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