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8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林彥甫
被 告 董佩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