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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877號
原 告 孫俊鴻
被 告 楊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九月八日下午五點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仍欠缺醫療費用單據、機車行照等資料迄未提出,無從核定原告最終損害額,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並應於109年9月5日以前補正上開資料到院,以利案件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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