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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房中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9 年4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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