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小,2674,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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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674號
原 告 連亨嘉
被 告 方陳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繳納,並在109 年8 月5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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