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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98號
原 告 魏禾僖
訴訟代理人 魏紹冰
被 告 林永福 指定送達址:高雄市○鎮區○○路0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在本件訴訟繫屬期間,追加擴張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7,538 元本息(見本院卷第8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於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裁費用11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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