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小,868,2020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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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灝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諭璇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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