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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89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王念祖即汪淑霞之繼承人
王純華即汪淑霞之繼承人
王純玉即汪淑霞之繼承人
王純美即汪淑霞之繼承人
王純娟即汪淑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汪淑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汪淑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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