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救,55,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救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賀巧君
訴訟代理人 林佑襄律師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342號受理在案,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求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准予扶助等情,有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為憑,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且觀其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堪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乎法定要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