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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40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被 告 陳冠晟即陳志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陳報狀對訴之聲明有所更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八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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