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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明雅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藍俊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9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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