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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7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楊紋卉
葉倩琳
被 告 高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就被告與訴外人即債務人盧一銘間有無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是否存在及金額為何,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 年9 月17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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