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隆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聖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200,應徵第2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