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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彩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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