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梁凱雄
代 理 人 黃燦堂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英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將座落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斜線部分,面積1 坪( 3.3058平方公尺)之地下室拆除,將系爭土地返還聲請人,則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103 元【計算式:受無權占有之系爭土地面積3.3058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3,556元=210,10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