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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林邵涵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旻芯、謝昕妤、陳自強、葉榮增、羅志強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分割之共有物高雄市○○區○○街0 巷00○0 號3 樓建物及座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於110 年5 月19日由聲請人以新臺幣115,750 元拍賣取得前開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拍定金額160,000 元+其上同區段9356建號建物拍定金額71,500元)×權利範圍1/2 =115,750 元】,是本件不動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115,7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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