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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振埜及洪薛連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因本件相對人有二人,應分別繳納聲請費1,000 元,共計2,000 元,扣除已繳納1,000 元,聲請人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 元) 。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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