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禾旺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山興業有限公司、高靖芳間請求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689 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