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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647號
上 訴 人 洪惠琴
輔 助 人 陳建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淵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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