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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0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敏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美、徐薇鈞、徐淑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5萬3,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971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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