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79號
上 訴 人 王彥川
王偉倫
王瑞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施利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
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如經第二審裁定駁回聲請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