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深(原名:楊德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91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8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