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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邱聖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宸企業有限公司、陳震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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