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1453,2022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53號
原 告 得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增年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金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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