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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劉代周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39,600元之債權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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