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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20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 告 林楷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一浮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與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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