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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慶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仁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473,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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