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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091號
參 加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誠
訴訟代理人 黃彥智
上列參加人與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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