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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579號
原 告 家安璞石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連立堅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郭佩欣
陳志忠
王銀惠
李世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複 代理人 徐 旻律師
蘇愷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0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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