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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聲字第47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張世峯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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