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1227,2022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彙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8,5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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