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1496,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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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96號
原 告 沈佳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宏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175元(計算式:660,095+402,800+40,280=1,103,1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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