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1529,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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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5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黃怡琳

龔俊維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怡琳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0,157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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