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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訴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黃智成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迅捷光電有限公司間請求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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