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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811號
抗 告 人 張閔景
代 理 人 施淑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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