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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93號
原 告 蔡鴻霖
訴訟代理人 李政修
被 告 日月星晨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7日上午11:15,在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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