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簡,1230,2024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230號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即林柏君

訴訟代理人 吳紫廷
被 告 姜紹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原告在履約過程中有無將新鑫公司及融鎰公司均非金融機構之情告知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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