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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40號
原 告 謝立民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簡吟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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